暨南大学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术委员会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加强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暨南大学关于推进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机构,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主要负责对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事制度改革、教师引进与培养、教师考核与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等相关规定和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和咨询。
第三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遵循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为宗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委员由本校教学科研成果丰硕、热心于教师发展和学校建设、具有丰富的教师评价经验和高度责任感的专家担任,具体人选由相关职能部处和学院推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由校长聘请。
第五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组成与产生
第六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20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部处主要负责人的人员担任,兼顾文理医的学科分布。
第七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总任期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工作调离等原因无法担任委员的;
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年满60周岁且任期届满的;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出现委员缺额的,由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增补人选,由委员会讨论投票表决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履职要求
第十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表决。如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有违职责要求的行为,经查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对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保密。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秩序,如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予以免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委员因出国、访学等事项,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展与评价委员会秘书处,以便统筹协调。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事项邀请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要达到委员总数的2/3方可以投票表决,同意票不少于与会者 2/3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也可根据事项性质和实际需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决定采取实名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直接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如对表决结果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提出复议,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可召开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