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黄多多发布时间:2017-11-14浏览次数:2059



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扬学术民主,建立健全民主讨论的学术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暨南大学关于推进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职权职能


第一条 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涉及以下学术事务,学校做出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相关的学术事项或重要学术改革发展计划;

(二)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与学术标准的制定;

(三)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章程、工作实施细则、重大改革性政策文件以及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的重大学术议题;

(四)学校认为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条 根据学术事项的内容和重要性,校学术委员会履行相关职权。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对外推荐重大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基金的评定等;

(三)学校认为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做出评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学术事务决策,并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和战略;

(二)制定学校重要学术规章制度;

(三)需要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重大学术议题;

(四)学校认为需要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形式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23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是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最高形式,主要负责学校重大学术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根据议题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或应校长、有关单位提请,可不定期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扩大会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扩大会议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一般性议事形式,主要负责审议相关学术事项的重要决议。主任委员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人员。主任委员扩大会议的参会人员除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还包括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人员。


          三、运行机制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2/3及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决定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投票方式。

第九条 凡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单位应提前两周将议题材料盖章签字报至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主任委员审阅;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时,议题负责人须在会上向委员汇报议题。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所得结论或所做决定除涉及机密事项外一般予以公示。对会议结论有异议者,可在结论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根据异议情况,校学术委员会可召开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因公、病假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通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累计缺席2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主任委员会议同意,予以免职或替换。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相关联的,相关委员应该回避。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的预算安排。

 

          四、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科建设委员会,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权和学术事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统分结合模式,即学术立法、程序性审查批准集中在校学术委员会,而立法执行和实质性审查评定则由各相关专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 各专委会设立秘书处,并由其负责制定本专委会章程和工作细则,组织会议并做会议纪要,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各专委会形成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议,由各专委会公布实施,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备查。各专委会的人员组成名单、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各学院设置学术分委会(以下简称学院分委会),具体承担本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校学术委员会与学院分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学院分委会具有相对独立性,除重大学术事项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决策外,院内学术事务一般由学院分委会自主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分委会换届随校学术委员会同时进行,其人员组成名单、章程等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阅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学院分委会配备秘书,负责制定本学院章程与工作细则,组织会议讨论相关议题,每年度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具体落实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改组工作,包括成立改选工作组、汇集整理候选委员档案、制定相关文件遴选委员并公示名单等;

(二)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包括校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工作实施细则及运行办法等;

(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汇集整理议题,组织、召开会议并做会议纪要等;

(四)推进各专委会、学院分委会的组建和发展;

(五)撰写《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对校学术委员会一年来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六)汇编整理与校学术委员会相关的材料并存档;

(七)校学术委员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八)组织开展与校学术委员会相关的学术活动,对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宣传。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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