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第八届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进程,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学术管理体系,更好地发挥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暨南大学章程》(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4号)以及《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暨发规〔20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机构
为做好校学术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学校成立第八届学术委员会筹建工作组,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长:胡军 林如鹏
副组长:宋献中 洪岸 张宏
成员:杜金岷马宏伟王兵潘启亮欧传峰张桂国
蔡琳 熊卫华 孙清忠
秘书:郭腾军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
二、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
校第八届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及各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非大会召开期间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处长1名,副处长1名,秘书若干名,秘书处挂靠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
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
根据《暨南大学章程》(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4号)关于学术委员会组织构成的有关规定,借鉴其它高校的经验,兼顾我校校区、学科分布情况,暨南大学第八届学术委员会拟由45名委员组成。其中职务委员(主管教学、科研校领导,根据职务及工作分工而调整)3名,校长可推荐人选9名,其余33名由各学院(部)自下而上选举推荐产生。各学院(部)按照本办法选举产生本学院(部)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5%(11名,全文所有涉及比例均按四舍五入计);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5%(11名);无任何行政职务的专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人员(含系所中心等系级单位负责人),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50%(23名)。
四、推荐单位
以院(部)为单位上报候选人,包括文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应急管理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华侨华人研究院、外国语学院、国际学院、教育学院、艺术学院、体育学院、理工学院、生命科学技术学院、药学院、医学院、信息科技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环境学院、社会科学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华文学院、深圳旅游学院、产业经济研究院、生物医学转化研究院、粤港澳中枢神经再生研究院、光子技术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所、大气环境安全与污染控制研究所、经济与社会研究院。
珠海校区按校区统一遴选报送候选人。
五、推选条件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大局观;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能履行委员职责。
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和新组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与任期要求,各相关单位在推荐委员候选人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1.委员候选人应为学校全职在岗教师,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年龄计算时间截至
2.按照不高于所辖范围内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数10%的比例,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个单位至少推荐1名候选人。
3.委员候选人中,无任何行政职务的专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人员(含系所中心等系级单位负责人),不少于推荐候选人总数的50%;担任学校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超过推荐候选人总数的25%;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人员,不超过推荐候选人总数的25%;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4.推荐时要综合考虑本单位学术分委会人员构成、学科结构布局等情况,合理确定推荐人选名额,保证推荐人选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六、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
1.下发通知。筹建工作组根据《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要求,向各学院(部)、珠海校区下发《关于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换届改组的通知》,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2.选举推荐委员候选人。各学院(部)、珠海校区根据单位推荐和个人报名等方式,审核条件,公示参选人名单,组织召开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大会(副高以上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以召开全体教师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候选人选(当选委员得票数要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2015年1月1日以来完成学术委员会分委会换届的单位,可按照民主推荐、分委会全体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直接从分委会委员中推荐。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机关、直属单位双肩挑人员(含校领导)参加所属学科单位推荐。
3.委员候选人资格审查。筹建工作组对被推荐的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公示符合条件的委员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将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校党政联席会议。
4.校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委员人选。校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职务委员候选人、校长推荐委员候选人(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学院(部)报送委员候选人,并按教育部有关学术委员人员构成比例要求,兼顾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学科背景、年龄等要求,议决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当选人选,并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人选。
5.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召开新一届校学术委员全体会议,选举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得票超过出席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的方可有效;校长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颁授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