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推进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黄多多发布时间:2017-06-08浏览次数:3569



暨南大学关于推进

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健全“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三位一体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现对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完善为关键,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突出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理念与原则,营造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的制度和文化环境,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准确把握学校学术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合理谋划学术委员会的机构布局,理顺各级学术委员会之间的权责关系。

——积极探索。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努力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保证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科学性。

——稳妥推进。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和力度,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工作。


(三)总体目标及阶段目标。

2017年底,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的学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至20161230,完成《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建或改组工作。

——至2017113,完成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或完善工作。


二、明确各级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


(四)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五)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专门委员会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内容和重要性,授权相应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权,但涉及学校重要学术改革发展计划、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学术标准等学术事项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七)专门委员会的组建(或改组)和工作细则制定工作由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及其挂靠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和负责:


——学科建设委员会秘书处(或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秘书处(或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

——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或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和研究生院。

——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或办公室)挂靠社会科学研究处和科学技术研究处。

(八)专门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或办公室)依据各自工作细则开展专项业务工作:

——学科建设委员会按照本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对学科建设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改革与发展计划、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教师发展与评价委员会按照本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队伍建设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本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教学成果申报、重点课程建设等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本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对学校学术规范等相关事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


(九)各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履行本单位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责。学术分委员会需根据职责要求,作出适当分工,做到责任到人。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建或改组,章程制定或完善,及日常运行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和负责。


三、制定科学民主的专门委员会组建(或改组)方案


(十)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及其挂靠行政职能部门应积极学习兄弟院校的先进经验,结合学校发展战略需要及本专门委员会实际情况,组织好本专门委员会的组建或改组工作。


(十一)各专门委员会在制定本专门委员会组建或改组具体方案时,需注意新一届专门委员会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的人员组成。

——适当吸收一定比例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总任期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十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交叉任职。


(十三)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十四)专门委员会组建(或改组)期间,相关组织或上一届专门委员会继续行使相应职权至新一届专门委员会成立。


四、合理组建各学院新一届学术委员会


(十五)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定额席位结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系所、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全体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各学院应综合考虑本单位教学科研组织、学科结构布局等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十六)各学院组织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组建或改组具体方案时,需注意新一届学术分委员会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由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人员的511人的单数组成,教职员工人数在50人以内(含)的学院,委员人数一般为57人;50人以上的,一般为911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的人员不足9人的学院,原则上暂不成立学术分委员会。

——无任何行政职务的专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人员(含系所中心等系级单位负责人)的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60%

——吸收一定比例的校学术委员会正式委员。

——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由学院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人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人员较少的单位可以召开全体教师大会)。

——民主选举时,应有法定参会人数的2/3以上(含)到会方为有效当选委员得票数要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按照民主程序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候选人,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总任期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十七)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最终名单需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十八)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组建或改组期间,相关组织或上一届学术分委员会继续行驶相应职权,至新一届学术分委员会成立。


五、完善各级学术委员会规章制度


(十九)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制定《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保障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十)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或办公室)及其挂靠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需报至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印发施行。


(二十一)各学院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