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黄多多发布时间:2017-06-08浏览次数:189



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暨南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守大学理想,维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声誉,鼓励学术创新。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部)设立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作为院(部)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根据校学科发展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设置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将审议通过的事项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秘书处成员单位包括:发展规划处、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学生处。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招生标准与办法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和项目;

(三)指导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专门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等;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的学术条件,审定学院(系)工作评估办法,审定学术奖励制度;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

(七)其他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专门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四章  组成与产生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委员兼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每个学院(部)一般至少拥有1个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校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5%,学院(部)党政负责人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5%

第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三种:

(一)院(部)民主推荐委员;

(二)校长推荐委员;

(三)列席学生委员。

第十四条  院(部)民主推荐委员产生程序如下:

(一)组织教师报名。报名坚持自愿的原则,采用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

(二)学院(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报名人的资格,符合条件者成为委员候选人。候选委员人数与正式委员人数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三)候选委员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召开副高以上教师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本学院(部)正式委员,当选委员得票票数要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

(五)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由校长聘任委员。

第十五条  校长按照学校学科发展布局与需要推荐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0%

第十六条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协同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遴选在学术研究上有潜力的学生列席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活动。列席学生委员任期一年,不可连任。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在正式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得票超过出席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的方可有效,并报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与行政领导同期换届,委员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数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出现委员缺额,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后确定,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  凡年满60周岁的现任委员,任期届满时,一般不再留任。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威望的离任委员,经本人同意并经校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可聘为校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与行政领导同期换届,委员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2届。每届新委员数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定额席位结构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系所、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全体副高以上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学院(部)党政领导担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40%

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由该院(部)副高以上教师的5-11人奇数组成,由学院(部)全体副高以上教师选举产生。教职员工人数在50人以内的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7人;50人以上的,一般为911人。学院(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每届任期4年,与行政领导同期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特殊情况下,经主任提议,可以采用通信表决的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须提前两周发放相关会议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提议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自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应指定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不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同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不少于与会者三分之二的票数方为通过。列席学生委员有建议权,无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一次会议中遵循“一事不二议”的原则。有关当事人如对表决结果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秘书处提出复议,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作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须邀请学生委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对相关事项说明情况,但不参加讨论。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施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学委员会负责解释。